簡寫為SA):允許修改原作品,但必須使用相同的許可證發(fā)布。知識共享協(xié)議允許作者選擇不同的授權條款和根據(jù)不同國家的著作權法制定的版權協(xié)議,版權持有人可以指定條件:在沒有指定“nc”的情況下,將授權對本作品進行商業(yè)利用;在沒有指定“nd”的情況下,將授權創(chuàng)作衍生作品。這些不同條件共有16種組合模式,其中4種組合由于同時包括互相排斥的“nd”和“sa”而無效;1種沒有以上任何條件的協(xié)議,它相當于公有領域。在CC,又有5種沒有署名條款的協(xié)議被列為淘汰,因為98%的授權者都要求署名。簡化后剩下6種協(xié)議組合:1.署名(BY)2.署名(BY)-相同方式共享(SA)3.署名(BY)-禁止演繹(ND)4.署名(BY)-非商業(yè)性使用(NC)5.署名(BY)-非商業(yè)性使用(NC)-相同方式共享(SA)6.署名(BY)-非商業(yè)性使用(NC)-禁止演繹(ND)在**新CreativeCommons(知識共享),署名(BY)權利成為必選項。相比較于之前協(xié)議版本,CreativeCommons。其他CC協(xié)議美國建國者著作權(Founder'sCopyright,簡稱FC)協(xié)議:重塑**早期美國建國者們在設計美國***時所提出的版權概念,版權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文化、藝術等方面的進步,為此版權人可享有的版權保護期限為14年或28年。從語源學上講,版權不僅表示復制權,而且表示對作品本身及其載體的所有權和控制權;上海品牌版權代理好處
**與版權的***則首當其沖。許多基本**,包括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表現(xiàn)自由、信息自由、民主辯論、隱私或個人自治的利益,都可以為限制版權提供正當理由。以表現(xiàn)自由為例,正如吳漢東教授所指出的,表現(xiàn)自由在基本**體系中占有突出重要的地位,相對于經濟自由等權利,表現(xiàn)自由應當具有“優(yōu)越地位”,即應看作是具有優(yōu)先性的法價值。表現(xiàn)自由優(yōu)于經濟自由的原則在各國***理論與實踐中都得到承認。這就是說,版權的獨占性質不應構成思想表現(xiàn)和信息交流的障礙。在這種**理念的指引下,各國版權法都對作品的獨占權利設定了必要限制,以保障表現(xiàn)自由權利的實現(xiàn)。沒有理由認為,在網(wǎng)絡時代,基于表現(xiàn)自由對版權的限制會失去存在的基礎。比如,出于批評、評論的目的,人們有權對版權作品進行適當引用或復制:學術論文出于評論目的可以復制他人作品的一部分,報社記者為了指出其錯誤可以發(fā)表***家的演講,所有這些都是本原意義上的合理使用制度??紤]到在因特網(wǎng)上各種批評、評論、新聞報道和公共辯論將更顯活力,合理引用或者合理使用規(guī)則在數(shù)字世界必將繼續(xù)占有一席之地,正如在傳統(tǒng)印刷世界的情形一樣。遼寧互聯(lián)網(wǎng)版權代理包括什么作者對其創(chuàng)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特殊權利,亦稱著作權。非經同意,他人不得出版或作更改。
當立法機關對特定案件的情勢并沒有表示明確的態(tài)度時,法院就常常采用合理使用制度作為一種彈性機制,以便平衡這類案件中版權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利益。例如在1984年,美國**高法院明確指出,應推定非商業(yè)性私人復制行為屬于合理使用,“不必為了保護對作者的創(chuàng)作激勵而禁止對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沒有明顯影響的私人復制行為,對這種非商業(yè)性使用作品行為的禁止只會阻礙人們獲得作品的思想,而不會帶來任何收益?!倍贚ewisGaloobToysInc.案的審理過程中,法庭支持原告發(fā)行一種“游戲精靈”的權利,這使得任天堂游戲的用戶在玩游戲的過程中可以有一些臨時性的變化,而在ReligiousTechnologyCenter案中,法庭認定,在線服務提供者自動張貼源于用戶的因特網(wǎng)信息的行為屬于合理使用。上述案例都成功地利用版權限制法理解決了法律不時與高新技術發(fā)展脫節(jié)的矛盾,使得版權法保持面向未來的適度彈性和靈活性。五、市場失靈與版權限制“市場失靈”是解釋版權限制依據(jù)的經典理論之一。根據(jù)這一理論,版權法之所以不愿意擴大版權保護范圍以徹底禁止私人使用,不但不追究在理論上有可能構成侵權的行為,反而將其認定為合理使用。
**有利于統(tǒng)治者和印刷商,與作品的創(chuàng)作者毫無關系,實際上是一種限制言論出版自由的原始新聞檢查?,F(xiàn)代概念原始版權制度在中國延續(xù)了700多年,在歐洲延續(xù)了200多年。17世紀下半葉,在英國哲學家J.彌爾頓、J.洛克等人提出的“人生來自由平等”、“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等新思想的沖擊下,以王室為中心的封建壟斷制度開始動搖。經過資產階級**,**新貴族和資產階級利益的議會制取代了君權神授的君主專制,王室授予印刷商的壟斷權亦隨之廢除。在英國,王室授予書商公司的印刷特權廢除后,書商和印刷商援引文學產權的理論要求對其印刷的圖書給予一定形式的法律保護。1709年1月11日下院提出了一項議案,要求在一定期限內將圖書的印刷發(fā)行權授予作者或作品原稿的購買者,這項提案成為1710年4月10日生效的《安妮女王法令》。該法令規(guī)定:凡已經出版的圖書,自法令生效之日起21年內作者有權重印該書;尚未出版的圖書,作者享有28年的出版權?!栋材莘睢肥鞘澜缟系?部版權法,它廢除了王室給書商頒發(fā)印刷許可證的封建壟斷制度,承認作者有權支配和處理自己的作品,使其成為版權主體,標志著現(xiàn)代版權概念的形成。18世紀末,法國資產階級**取得勝利。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chuàng)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即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世界上已有15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建立了版權制度。概念產生編輯原始概念印刷術發(fā)明以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傳播主要靠手抄,抄本作為商品在市場上出售的情況,那時還少見。印刷術,特別是公元11世紀40年代畢昇的活字版印刷術發(fā)明以后,一件作品可以印制多冊出售,作品載體的復制品——圖書成為印刷商謀取利潤的商品。為了壟斷某些作品的印制與銷售,印刷商將待印的作品送請官府審查,請求準許其***經營。中國南宋紹熙年間(1190~1194)刻印的四川眉州人王稱所著《東都事略》,目錄頁上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的聲明。在歐洲,公元15世紀中葉,德國人J.谷登堡發(fā)明金屬活字印刷術以后,1469年威尼斯***授予書商喬萬尼·達施皮拉為期5年的印刷圖書的特權。封建帝王和地方官吏發(fā)現(xiàn),通過審查待印的作品,可以禁止新思想的傳播。1556年英國女王瑪麗一世批準倫敦印刷商成立書商公司,對于該公司成員出版的圖書授予壟斷權,但同時規(guī)定,圖書必須送皇家審查,并在該公司注冊,方可印刷發(fā)行。未經注冊,擅自印行,由皇家星法院懲處。由官府授予印刷商壟斷某些作品的出版權,或下令禁止翻印他人已經出版的作品,標志著原始版權概念的形成。此種原始版權制度。版權是對計算機程序、文學著作、音樂作品、照片、游戲,電影等的復制權利的合法所有權。山東專業(yè)版權代理聯(lián)系方式
版權(copyright)是用來表述創(chuàng)作者因其文學和藝術作品而享有的權利的一個法律用語。上海品牌版權代理好處
是因為立法者認識到過高的交易成本使得版權人與使用者之間難以達成任何協(xié)議。這樣,從實用主義的角度而言,對于社會來說,得到半條面包(社會公眾自由使用作品而版權人得不到使用費收入)比什么都得不到要強(即社會公眾不能自由使用作品,版權人也得不到使用費收入)。也就是說,當為達成許可而進行談判的交易成本遠遠超出交易的預期收益(既可以表現(xiàn)為許可收入,也可以是其他利益,如名聲或者商譽的提高)時,就不能形成有效的市場,這時,人們自然可以援引合理使用抗辯。那么,在網(wǎng)絡時代,這種“市場失靈”是否依然存在呢?答案是肯定的。雖然從表面上看,在數(shù)字網(wǎng)絡環(huán)境下,適度的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的存在可以在相當程度上減少交易成本,使得版權人有可能按照使用或者復制作品的次數(shù)和時間收費,從而導致“市場失靈”理論失去存在的基礎。而實際上,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本身就是一筆不小的成本,更不用說一整套網(wǎng)上支付交易系統(tǒng)的運行和維護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上述成本對于大量市場價值不高的普通作品而言,足以構成“市場失靈”的充足理由。事實上,許多為私人目的復制作品的行為要么沒有明顯的經濟上的重要性。上海品牌版權代理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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