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誤區(qū)、用子女當籌碼,離婚時可以多分財產:這是對婚姻法的誤解。首先,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其當事人只限于夫妻二人,只能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在分割之前,應當將夫妻共有財產同家庭共同財產作出分割。其次,未年成子女的撫養(yǎng)費用,由夫妻雙方另行協(xié)商或法院單列一項判決,成年且有單獨生活能力的子女,也不存在給付撫養(yǎng)費的問題。第三,如果存在夫或妻一方向子女贈予房產或其他財產的情形,也應當是在夫妻共有財產分割之后,一方對屬于自己的財產的處分,不應當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相混淆。自書遺囑對形式有著比較嚴格的要求,首先需要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然后再簽名并注明年月日。虹口上門調解婚姻家事指導師
《人民法院報》表述是:“經反復研究論證后,我們認為,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了三種夫妻財產約定的模式,即分別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將一方所有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將一方所有的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為,雖然雙方達成了有效的協(xié)議,但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依照物權法的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合同法關于贈與一節(jié)的規(guī)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法第1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動產從交付時起權利轉移、不動產則從過戶登記時權利轉移。關于婚姻家事事務所法律規(guī)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shù)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時,以后面所立公證遺囑為準。
婚姻家事問:法律規(guī)定,夫妻之間關于財產的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口頭約定是否有效?答:可以有效。實踐中如果夫妻雙方主張以口頭形式進行了約定,并且雙方對此均無異議,對于口頭約定的效力,也應予以認可。問:夫妻雙方約定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承擔,債權人能否以不知道雙方之間的約定為由,就夫或妻一方為其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主張夫妻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答:可以。夫妻雙方對財產關系的約定,在雙方內部應按照約定履行。雙方約定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承擔,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可要求夫妻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方清償債務后可以根據(jù)其內部約定向負債一方追償。問: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訂立財產契約,后來并未結婚,該份契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答:沒有效力。夫妻財產契約應以婚姻關系成立為其特殊的成立要件,如果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訂立財產契約,后來并未結婚,該份契約不產生效力。
婚姻家事中的贈與行為,現(xiàn)實中愈發(fā)多見。對于種種情形的效力判斷,法律觀點不盡一致。文后另附4篇閱讀鏈接:《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婚姻與繼承30個案例觀點集成、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裁判指引、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判斷?;橐黾沂掳讣校洺3霈F(xiàn)夫妻之間、夫妻與第三者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因為贈與行為的效力發(fā)生爭議,司法實務中觀點和處理也不盡一致,小編對此進行了法律梳理。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續(xù)期間,承諾將個人財產贈與另一方,后又反悔,雙方訴至法院。實務中有兩種觀點:一種意見認為,應當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辟浥c人不能撤銷;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可以適用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自由撤銷權。婚姻家事中的贈與行為,現(xiàn)實中愈發(fā)多見。
婚姻家事誤區(qū)、離婚,誰有錢,孩子歸誰: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yōu)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想要把業(yè)務做得好,必須不斷地精耕細作,學習與總結,提高綜合處理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虹口家暴婚姻家事糾紛律師
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無善意取得情形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虹口上門調解婚姻家事指導師
家暴受害方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嗎?案情:蘇某(女)與邱某(男)2007年5月登記結婚,2008年1月生有一女。婚后邱某常在酒后借故毆打蘇某。2009年至2013年期間,蘇某曾數(shù)次報警及向婦聯(lián)求助。2009年2月邱某書面保證今后不再動手,但2010年4月邱某因懷疑蘇某出軌,毆打蘇某造成其左眼挫裂傷、左眼上眼瞼裂傷、左眼球結膜瘀傷。2013年9月,邱某在蘇某工作場所,因言語不合毆打蘇某,造成其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上下唇挫裂傷。庭審中,邱某仍態(tài)度粗暴,出言威脅蘇某,并堅決不同意離婚。審理過程中,蘇某申請法院對其進行人身保全。判決:案件審理期間,法院依蘇某的申請發(fā)出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邱某毆打、傷害、跟進、威脅蘇某及家人。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邱某婚后多次對蘇某實施家暴,雙方感情已經破裂,蘇某要求離婚并請求損害賠償應予準許,根據(jù)邱某實施家暴的程度及產生的后果,酌情確定邱某賠償蘇某5000元。虹口上門調解婚姻家事指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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